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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供热条件不具备 小区不得办入住

2011-12-12 00:00: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人气:

   本报讯 新房竣工验收时,如在采暖期内不具备供暖条件的,开发商和物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昨天,市市政市容委和市住建委下发文件要求,当年需向居民供热的,应在9月30日前竣工并具备供热条件。



   根据两部门下发的《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确定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供热运行管理予以转包,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应当对供热运行单位的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经供热单位确认采暖期内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违反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用户的供热保障责任。在当年需向居民供热的,设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竣工并具备供热条件。不能竣工或不具备供热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保障责任。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供热方式和减少原有的供热范围。



   针对有消息称,近日市市政市容委将公布供热计量收费政策,供热办昨日表示,有关热计量收费的方案尚未完成,并且将来需等待市政府办公会讨论方可公布。对于是否将来居民家中热计量表最高收费以30元/平方米封顶,供热办表示尚未确定。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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