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 提升节能降耗
2011-12-12 00:00:00 来源: 中国锅炉网 人气:
能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是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全省上下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节能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就节约能源、资源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节约资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把单位GDP能耗降低20%作为“十一五”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今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各地签订了抓好千户高耗能企业目标责任书,节能降耗已成为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落实《条例》是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节能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国民经济总体素质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我省去年人均生产总值超过了1000美元,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新阶段。但是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依然突出,能源消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付出了不小的环境代价。随着全省经济规模进一步发展,能源需求将持续较快增长,能源消耗过快的问题将成为影响全省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因素之一,节能降耗任务艰巨。我们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分析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我们综合运用法律等各种手段加强节能管理。
贯彻落实《条例》是节能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省节能法制建设已有多年的实践,自1986年省政府颁布《陕西省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若干补充规定》以来,特别是国家《节约能源法》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陕西省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办法》等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宣传,对于促进和规范节能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省万元产值能耗由1986年的8.1吨标准煤下降到2003年的1.63吨标准煤。《条例》是在我省长期以来节能法制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实施的比较完善的节能管理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节能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新的重大成果,必将有力地推进全省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贯彻落实《条例》是完成全省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目前我省的节能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节约能源的意识比较淡薄。我省能源资源比较丰富,能源价格相对较低,许多高耗能企业节能的紧迫感不强,能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2005年,我省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费为1.48吨标准煤,比全国平均水平1.22吨标准煤高出0.26吨,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全国先进水平高出17%-39%。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主体多元化和依法行政的步伐加快,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节能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节能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针对依法核准、备案项目的节能管理,缺乏有效的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大大弥补了节能法制建设的不足,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将成为全省推进节约能源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二、切实抓好重点工作,努力提升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总体水平
完成全省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突出抓好“四大节能重点”:一是抓住200户重点用能企业。全省确定的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耗能量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耗能量80%,占全省总耗能量的49%,要将这些企业作为节能管理的重点,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监测和指标考核体系及能耗通报制度,促进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二是抓住钢铁、水泥、化工、造纸、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制定消耗限额,加强考核,对超限额的企业,增加处罚力度。三是抓住焦化、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等行业节能,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制定相应的关、停、并、转计划和措施,有步骤、分批次地加以实施。四是抓好能源生产企业的节能。要加强煤、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的节能工作。煤炭开采要按照矿井设计要求,合理组织生产,达到国家规定的回采率;石油、天然气的开发,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改进开采工艺、加强作业管理,不断提高采收率。此外,要抓好节能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节能技术水平。积极推进节能技术、节能新产品、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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